【逃犯條例】李慧琼︰內會有足夠法律基礎 向法案委員會作出指引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19/05/01 18:47

最後更新: 2019/05/01 21: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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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指,內會有足夠的法律基礎向法案委員會作指引。

立法會周六將召開特別內務委員會,討論建制派聯署要求內會,向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作出指示的信件。內會主席李慧琼強調,內會有足夠的法律基礎可向法案委員會作指引。

40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不滿,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過去已召開兩次、共四小時會議,仍無法選出主席,日前已去信要求內會提出指引,由建制派最資深立法會議員石禮謙主持會議,並決定開會日期、時間及地點,以及按程序選出法案委員會主席,直至選出委員會主席為止。

李慧琼今早在一個電台節目上形容,內會與法案委員會的關係有如「母會」和「子會」,因根據《議事規則》內會可決定將條例交付法委員會。因應現時在「子會」出現困局,有議員希望可根據《議事規則》對其提供指引,是符合《議事規則》給予內會的權力。

被問及法案委員會是否可以不跟從指引,李慧琼指,現時《內務守則》在選舉主席方面的程序存有空白,如法案委員會不跟從,相信建制派議員會或再尋求其他內務守則處理。她又指,看不到法案委員會收到指引,不跟從的理據。

根據《內務守則》,選舉主席是由出席的委員中,排名最先者主持,即民主黨涂謹申。被問為何不是建議排名第二資深議員梁耀忠作主持,李慧琼認為,主要因民主派曾表明要「拉死」法案委員會,建制派才有特殊考慮。她又認為,建制派做法溫和,强調並非想繞過或解散法案委員會處理條例。

不過,主持法案委員會涂謹申在另一個電台節目上指,建制派的要求對他不公道,又認為如他在議事常規方面做錯決定,建制派議員應該就此提出質疑。

涂謹申又指,議事規則已規定選舉主席的程序,內會不能作出修改,否則或有違立法會《議事規則》,導致有人提出司法覆核,令整個法案審議程序無效。

根據《議事規則》第76(11)條,除本《議事規則》另有規定外,任何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,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。在作出任何此等決定時,法案委員會須考慮內會提供的指引。

民主派日前亦批評,建制派的做法是扭曲議事規則,強調《議事規則》表明內會的「指引」只供考慮,無權決定審議程序。